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330号
张柱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柱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2年10月21日的借款本金139,90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2年10月21日的利息2544.04元、复利15.39元,自2022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柱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9元,由被告张柱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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