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0859号
范霆、胡春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范霆、被告胡春凤向原告王高归还借款人民币2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3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249100元;2、因本案发生的诉讼、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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