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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旺谷米业有限公司、谷开文、严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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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173号

淮安旺谷米业有限公司、谷开文、严汉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旺谷米业有限公司、谷开文、严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淮安旺谷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淮安旺谷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严汉华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淮安旺谷米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严汉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淮安旺谷米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淮安旺谷米业有限公司、严汉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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