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166号
江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被告李慧、江治国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慧、江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栖霞区宁狮路10号02幢2单元603室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宁房他证栖字第288265号]予以注销;二、驳回原告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张涛承担4900元,被告李慧、江治国承担4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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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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