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233号
冯贻足、南京比靓特日化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冯贻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226,000元及截至2022年6月6日所欠罚息4778.55元,复利50.07元,合计230,828.6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冯贻足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3、判令被告南京比靓特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冯贻足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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