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067号
李杨帆:
本院受理原告袁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袁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21日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个月租金损失共计81900元;3.判令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清理费2000元、屋内柜子拆除费5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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