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28号
顾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顾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辉、顾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22日的借款本金47,973.35元、利息3800.57元、罚息(含复利)7383.18元及自2021年9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额度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辉、顾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张辉、顾志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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