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379号
郑之干: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416700元及相应利息(以4167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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