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30号
江苏奥渤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海诉你(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0万元合同履约金及利息(逾期支付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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