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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海与被告江苏奥渤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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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30号

江苏奥渤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海诉你(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0万元合同履约金及利息(逾期支付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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