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4748号
纪成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纪成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纪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军装修尾款1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纪成鹏负担(此款由被告纪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军,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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