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6788号
张汉年:
本院受理原告邹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汉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邹平借款本金233,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3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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