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7441号
陶晓琪、徐泽琼: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骏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截至2023年4月19日的贷款本金974,736.88元、利息17,049.97元、罚息241.76元,本息共计992,028.61元,并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1,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陶骏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来凤路12号5幢302室不动产在拍卖、变卖、折价后所获价款在诉讼请求1、2、4项所确认的债权金额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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