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880号
南京筑城域上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李水德:
本院受理原告吴家伦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履行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授权委托书。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2021年12月15日到期租金22000元,2022年4月1日至5月31日占用费22000元。3、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667元。4、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2000元。5、判令被告2对被告1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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