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3475号
李豫玲: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李豫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豫玲立即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截至2022年12月22日的欠款共计134,619.62元,其中本金53,745.73元、利息70,320.16元、违约金5,785.83元、分期手续费4,767.9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2.李豫玲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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