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052号
陈玮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个月租金12785元;二、判令被告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11月15日止向原告支付滞纳金575.33元,判令被告以12785元为基数,在2021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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