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454号
李南:
本院受理原告郭岩诉被告李南、第三人南京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郭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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