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626号
戴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戴毅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账号0011262075项下透支本金14897.57元以及利息、违约金为1936.68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利息、违约金(以透支本金14897.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账号0011253878项下透支本金237449.95元以及利息、违约金为40524.79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利息、违约金(以透支本金237449.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暂计2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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