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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丰运与被告朱国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7
浏览次数:1,31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15号

朱国龙

本院受理原告金丰运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金丰运和被告朱国龙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书》于2023年3月26日解除。二、被告朱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金丰运退还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国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十七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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