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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陆春宇诉被告南京奇迹之旅健身有限公司、封琳鑫、高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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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29号

封琳鑫、高鹏:

本院受理原告陆春宇诉你与被告南京奇迹之旅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陆春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南京奇迹之旅健身有限公司退回原告充值的私教费用共计16904元,并由被告封琳鑫、高鹏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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