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10号
陈朝兵、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金与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2023)苏0105民初1881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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