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33号
丹阳市华丽装饰品厂、荆夕坤、蒋建峰、姜爱军、江苏合发鑫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合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丹阳市华丽装饰品厂、荆夕坤、蒋建峰、姜爱军向原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144.635,88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3日为8,483,939.974元(其中143,598,119.45元按日万分之四进行计算,自2022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算至2022年11月23日,利息为8,328,690.93元;1,037,761元按日万分之四进行计算,自2021年11月1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算至2022年11月23日,利息为155,249.04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合发鑫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合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7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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