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776号
庄鸿炜、石莹莹:
本院受理原告吕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吕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庄鸿炜与被告石莹莹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7470477.78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借条利率高于LPR四倍按照LPR四倍计息,借条利率低于LPR四倍按照借条利率计息),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利息为1540881元。2、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