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6618号
张培培、陈志:本院受理原告戚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万元,并以19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2%,自2021年7月16日开始计算直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方为此次借款设定抵押的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湾路69号20幢二单元104室在被告应付款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内,对上述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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