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1024号
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帅梅诉你们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帅梅给退还17,077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就前述款项的给付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帅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227元,由两被告承担(该款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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