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313号
张世兴、辽宁中建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绅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李怀玉与被告张世兴、辽宁中建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绅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怀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世兴支付原告工程款18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2.判令被告辽宁中建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绅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1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