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530号
陈为满、郭祥、沈娟:
本院受理原告胡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胡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3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87922.33元(以34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逾期利息23463.58元(以34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的违约金;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付的担保费1500元。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