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39号
陈友美,汪宗兵: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陈友美、汪宗兵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友美、汪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汪陈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借款本金94,974.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2年11月23日的利息3591.78元、罚息21,628.5元、复利3473.04元,自2022年11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陈友美、汪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汪陈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元,由被告陈友美、汪宗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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