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703号
马中成、吴秋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中成、吴秋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65,839.31元、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以165,83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7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5,839.3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马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马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四、被告吴秋娟对被告马中成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65,839.3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秋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中成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11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231元,由被告马中成、吴秋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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