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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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金乃双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49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760元、出院期间6700元、交通费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能力鉴定费95.6元;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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