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839号
南京桦霆海贸易有限公司、查强荣、李若馨:
本院受理原告郑忠魁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郑忠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513,501.13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自 2022年10月25日起,以4,513,501.13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联系电话:025-83577192,025-8357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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