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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安杰玛美容美体店与被告南京孟河堂金奥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佘晓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13059)
发布日期:2023-10-17
浏览次数:1,35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059号 

南京孟河堂金奥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佘晓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安杰玛美容美体店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安杰玛美容美体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 1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1万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3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押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3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营损失430,307.3元; 四、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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