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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成嘉杰与被告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2
浏览次数:1,33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4984

深圳市七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嘉杰与你、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0105民初4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成嘉杰与被告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317日立案,原告于20235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嘉杰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嘉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成嘉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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