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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王春华、南通恒利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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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384号

南通恒利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王春华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王春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37,981.47元;二、王春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2年7月6日,利息5080元,罚息113,658.09元,复利8369.58元,此后的罚息、复利以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三、恒利洋公司对王春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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