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利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段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2-20402)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402号
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段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利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明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段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0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明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皓月环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利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00元及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以2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利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3元,由被告明医公司、皓月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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