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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林青青、江苏德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德叶、陈正飞、缪嘉峰、林波、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1,43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403

林青青(身份证号33108119891107672X)、

陈正飞(身份证号332623196801101008)、

缪嘉峰(身份证号331004198512060031)、

林波(身份证号331081199207226717)、

林德叶(身份证号332623196607296091)、

江苏德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缴诉讼费,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按撤诉处理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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