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88号
南京智之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莫子繁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莫子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就业信息指导服务协议书》无效;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标准,以4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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