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282号
南京百优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彦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歌朗恩特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百优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货款52085元及产生的利息(利息以52085元为本金,按照千分之三每日自2020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已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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