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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骆彩云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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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306号   

骆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骆彩云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骆彩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辅导期津贴6万元;二、驳回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528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148元,由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4433.6元,由被告骆彩云负担171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曹琼琼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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