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072号
第三人卢丽蓉、南京梧聚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辉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星可生化有限公司、上海源涌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屠勇军、源沿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儒生诉被告陶丹丹、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星可高纯溶剂有限公司、卢丽蓉、南京梧聚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辉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星可生化有限公司、上海源涌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屠勇军、源沿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朱儒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陶丹丹、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4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原告权益的部分属于无效;2.判令被告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被告陶丹丹返还从被告陶丹丹处受让的第三人上海星可高纯溶剂有限公司2.1779%股权,且被告陶丹丹、被告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被告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从被告陶丹丹处受让的第三人上海星可高纯溶剂有限公司2.1779%股权变更至被告陶丹丹名下,八位第三人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陶丹丹、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朱儒生支付律师费40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陶丹丹、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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