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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何子春与被告陈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31
浏览次数:1,46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2579号

陈秀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子春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陈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子春给付货款93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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