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1155号
南京麦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陈莉与被告南京麦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麦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华、陈莉支付24,481元。二、驳回原告张华、陈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4元,由原告张华、陈莉负担475.4元,被告南京麦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08.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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