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183号
向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向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己支付的保险金899015.2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金44950.76元;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发生的律师费10000元;3、判决原告以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白河路三段35号14栋3单元1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最高限额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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