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026号
陕西国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明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冶创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冶创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88,905.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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