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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诺敬(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栩鹤胶塑制品有限公司、甘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1
浏览次数:1,415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650号

南京栩鹤胶塑制品有限公司、甘月华:

本院受理原告诺敬(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诺敬(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1支付欠付物业费4462元并支付至实际交还房屋时止。2、请求判决被告1支付逾期支付利息至实际交还房屋时止(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万分之五标准)。3、由被告1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担保费。4、判令被告2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五日即2024年3月21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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