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653号
李家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贝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宇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贝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家义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2.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立案日2023年8月28日利息、罚息计131,250元);2.请求判决被告李家义支付已归还本金20万元对应的利息及罚息37,125元;3.被告南京宇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8,000元及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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