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107号
南京简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刚诉你/你单位与被告孙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9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余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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