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421号
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雨聪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法定代表人梅林支付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的工资12000元;2、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绩效工资3000元;3、被告法定代表人梅林支付2021年7月10日-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共计3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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