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764号
江苏艾可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花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明诉你(们)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经济类合同等有关资料)等材料财务账薄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2、判令被告花海东在上述查阅过程中应负协助配合义务;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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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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