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5民初4639号
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都美竹诉你肖像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名称为“不山大叔”(微信号ouba798)上或江苏省内省级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都美竹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系通过上述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应至少连续保留10日;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在江苏省内省级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都美竹经济损失1500元;三、驳回原告都美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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