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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同义中介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09
浏览次数:1,45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649号

宋同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同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宋同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2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5元,由被告宋同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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